(1)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增加無效宣告理由的,應當在該期限內對所增加的無效宣告理由具體說明;否則,合議組不予考慮。
(2)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后增加無效宣告理由的,合議組一般不予考慮,但下列情形除外:
(i)針對專利權人以刪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權利要求,在合議組指定期限內針對修改內容增加無效宣告理由,并在該期限內對所增加的無效宣告理由具體說明的;
(ii)對明顯與提交的證據(jù)不相對應的無效宣告理由進行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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