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中止的條件
請求專利局中止有關程序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請求中止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權屬糾紛已被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要求協(xié)助執(zhí)行對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已作出財產保全的民事裁定。
(2)中止的請求人是權屬糾紛的當事人或者對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
中止的范圍是指:
(1)暫停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授予專利權程序和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
(2)暫停視為撤回專利申請、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未繳年費終止專利權等程序;
(3)暫停辦理撤回專利申請、放棄專利權、變更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轉移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專利權質押登記等手續(xù)。
中止請求批準前已進入公布或者公告準備的,該程序不受中止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