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許可的類型可以按性質(zhì)、范圍、權限等維度來劃分。一般情況下,我們所說的專利許可類型,是指按許可方所授予被許可方的權利和范圍大小來劃分的,具體劃分如下:
(1)獨占許可:是指被許可方不僅取得在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域內(nèi)實施某項專利技術的權利,而且有權拒絕任何第三者,包括許可方在內(nèi)的一切其他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地域內(nèi)實施該項技術。
(2)排他許可:亦稱獨家許可,即在一定地域,許可方只允許被許可方一家而不再許可其他人在該地域內(nèi)實施其專利,但許可方仍有權在該地域內(nèi)實施。就是說,獨家許可除了不能排斥許可方本人實施以外,與獨占許可基本相同。
(3)普通許可:亦稱非獨占性許可。是批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域內(nèi)使用某項專利,同時許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該地域內(nèi)使用該項技術,以及再與第三方就同一技術簽訂許可合同的權利。
(4)從屬許可:又稱從屬許可。這種許可的被許可方在得到許可方同意的條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許可第三方實施其專利。分許可的條件必須在許可合同中予以說明,如未說明,即使是獨占許可,也不能認為具有再許可權。
(5)交叉許可:又稱互惠許可、相互許可、互換許可。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利權人在一定條件下相互授予各自的專利實施權的一種交易。交叉許可一般不涉及使用費支付,僅限于交換技術范圍及期限等。如果兩項專利的價值不相等,其中一方也可給另一方一定的補償。
(6)開放許可:又稱專利當然許可,創(chuàng)設于英國。在我國,專利開放許可指專利權人通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發(fā)出要約,潛在被許可方一旦接受要約,即可實施其專利技術的一種許可形式。根據(jù)我國最新《專利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可以得知,專利權人可自愿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愿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并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
(7)分許可:是指許可方同意在合同上明文規(guī)定被許可方在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區(qū)實施其專利、商標、著作權或者專有技術等的同時,被許可方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再許可第三方使用該專利、商標、著作權或者專有技術等。被許可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實施許可就是分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