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況:第一,專利權用盡,又稱權利窮竭原則。專利權人自已制造、進口或許可他人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該產品的,不構成侵權。就是說,專利權人只對專利產品的首次銷售享有專有權,對已被首次銷售后的專利產品,或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不再具有控制權或支配權,對他人的再使用或再銷售行為,均不視為侵權。
第二,先用權人的實施。專利法規(guī)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權。
第三,臨時通過我國領域、領水或領空的外國海陸空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我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無須得到專利權人許可,不視為侵權。
第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使用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的,不視為侵權。第五,醫(yī)藥審批的使用。這是國際上通用的“藥品和醫(yī)療器械實驗例外”規(guī)則,是指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專利醫(y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yī)療器械的,不屬于專利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