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巨頭”可口可樂正在和維他檸檬茶競爭一個新的“流量風口”,但出師不利,攤子還沒有全面鋪開就被競爭對手告上了法庭。
據(jù)相關資料顯示,可口可樂檸檬茶有兩個品牌:一個是以廣東為首發(fā)地的“陽光檸檬茶”,一個是以搶占長江以北廣大市場為目標的“雪菲力檸檬茶”。
最近幾年檸檬茶飲料迎來發(fā)展小高峰,可口可樂南北布局“兩子”,足見其對檸檬茶市場的看中,但對可口可樂而言,想要拿下更多市場份額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維他檸檬茶作為檸檬茶飲料這一品類的絕對領導者,又怎么可能對來搶市場的“后輩”坐視不管。
近日,可口可樂裝瓶商管理服務(上海)有限公司、可口可樂裝瓶商生產(chǎn)(東莞)有限公司等與維他奶(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二審文書公開。
文書顯示,一審原告維他奶公司訴稱,可口可樂上海公司、可口可樂東莞公司、太古可口可樂公司、棠匯公司四被告侵犯了維他奶公司第15252796號商標權。
故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生產(chǎn)、銷售、推廣宣傳陽光檸檬茶(PET)產(chǎn)品;銷毀庫存涉案產(chǎn)品及宣傳材料并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50萬元。
四被告辯稱,原告主張侵權的陽光品牌檸檬茶舊包裝產(chǎn)品在市場上存在的時間極短,僅作為過渡期產(chǎn)品臨時銷售,影響很小。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控侵權陽光檸檬茶產(chǎn)品使用的檸檬片圖案標識與維他奶公司主張的維他檸檬茶相關商標構成相似,可口可樂三公司作為知名飲品相關企業(yè),在相同飲品上使用與維他奶公司商標相似的標識,主觀惡意明顯。
最終,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可口可樂上海公司、東莞公司賠償維他奶公司180萬元,太古可口可樂公司對其中6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可口可樂三公司認為陽光檸檬茶包裝使用的檸檬片裝飾圖案與維他奶公司商標不構成近似,且并非商標使用;維他奶公司所主張合理費用過高等,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被訴侵權標識占據(jù)瓶裝下半部分,容易引起消費者注意,并藉此識別商品來源,故應認定為屬于商標性使用行為。
在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二審法院綜合考慮侵權形式、主觀惡意程度、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自認銷量數(shù)據(jù)等,一審判決賠償金額及責任認定并無不當,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簡單來說,法院認為“陽光檸檬茶”和“維他檸檬茶”的外包裝有一定的相似性,已經(jīng)達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目的,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故被認定為侵權。
同品類商品間的競爭日趨激烈,部分商家為了縮短打響品牌知名度的時間,通常會選擇走“搭便車”、“傍名牌”等捷徑,殊不知這種不正當?shù)母偁幮袨橹粫槠髽I(yè)經(jīng)營埋雷。
我們也提醒廣大企業(yè)經(jīng)營者,在商業(yè)活動中一定要提高知識產(chǎn)權意識,規(guī)范使用商標標識或被授權的商標標識,不可侵占他人合法權益,避免產(chǎn)生糾紛。
同時,正主遭遇侵權時,要通過正當途徑解決,果斷、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切記不可過度維權,以免“有理”變“沒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