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電子商務公司提交申請了一件“書里巴巴”商標,在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內(nèi),阿里巴巴集團以商標近似為由對該商標提出異議申請。
商標異議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異議期限內(nèi)對商標注冊申請人經(jīng)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標提出反對意見,請求商標局不予注冊。
近期,商標局經(jīng)過審查之后,公布了異議結果。
據(jù)查,被異議商標“書里巴巴” 定使用于第16類“箱紙板;紙;便箋本;印刷出版物;海報;書籍;宣傳畫;連環(huán)漫畫書;圖畫;文件夾”商品。
阿里巴巴集團引證了其在先注冊的第41069613號“阿里巴巴”商標、第1720868號“阿里巴巴ALIBABA及圖”商標,核定使用于第16類“紙;紙餐巾;小冊子;賀卡;名片;印刷出版物;書寫工具;紙牌;碎紙機;文具”等商品。
商標局審理認為,雖然雙方商標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但雙方商標首字構成不同,呼叫及商標整體視覺效果具有一定區(qū)別,因而未構成使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至于阿里巴巴集團主張的“書里巴巴” 侵犯其字號權,因證據(jù)不足不被商標局認可。
最終,商標局決定對這件“書里巴巴”商標準予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