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辯人應與被異議國際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名義一致。
(2)被異議人應當委托依法設定的商標代理機構進行答辯,應附送商標代理委托書,答辯書尾頁應當加蓋代理機構公章。委托書應當填寫委托事項及委托日期,相應事項應翻譯成中文。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加蓋公章;委托人是自然人的,應當簽字。
(3)異議人委托的商標代理機構不得代理被異議人進行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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