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撤回變更申請的,應書面向商標注冊部門提出申請。商標注冊部門收到撤回申請后,經(jīng)核實該變更申請尚未被核準,且撒回理由合理的,商標注冊部門準予撤回,并對該變更申請終止審查。對撤回申請的審查主要是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原則上,提交回變更申請的渠道應與原變更申請一致,即應通過同一家代理機構辦理。因此,對于通過不同代理機構辦理的變更和撤回變更申請,應對原變更申請發(fā)出補正通知請其對撤回事宜予以確認,一則可以保證撤回意愿的相對真實,二則可以讓原變更代理機構知曉有關撤回事宜。
注冊商標變更申請人名義/地址申請是當事人的名稱、地址在登記機關辦理變更之后向商標注冊部門提出,屬于對已經(jīng)發(fā)生的客觀事實的一種確認程序。按照商標法律相關規(guī)定,辦理變更申請屬于申請人的義務,因此,一般情況下,申請人不應當撤回有關變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