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報送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的,或者報送的文件與申請人不一致的,或者文件不清晰無法辨認的,或者文件超出載明的有效期已失效的,或者明顯存在造假情形的。
(2)申請人(其他共同申請人)未提供或所提供的文件未能有效證明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符合《商標法》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相關規(guī)定的。
(3)農村承包經營戶在其自營的農副產品以外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
(4)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其代理服務以外其他商標的。例如:申請人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經營范圍中明確含有“商標代理”或“知識產權代理”,但申報第 45 類 4506 類似群組相關服務以外其他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
(5)申請書內容涂改且影響后續(xù)審查,但申請人或代理機構未在涂改之處蓋章或簽字確認的。
(6)申請商標不符合《商標法》第八條要求的。
(7)要求申請人予以補正,申請人期滿未補正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
(8)其他應當不予受理的情形。